微信朋友圈“毒舌贱嘴”要不得
微观点: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以微信朋友圈为例,其兼具私人属性与社会属性,所以在发表言论时的边界仍须遵循。
■杨玉龙
据媒体报道,近日,温州鹿城区法院对一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起因就是一条52字的微信朋友圈言论。这52个字概括起来就是“诈骗犯和法院勾结,到处骗钱”。法院怒了,是谁给你的勇气如此捏造谣言?
据了解,民间借贷官司的原告发微信朋友圈,称法院和被告勾结到处骗钱,被处罚的是原告。而事实并非如其所述,而这样的行为显然给涉事法院及被告带来一定的影响,更有可能给受众造成误导。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这样的做法不仅无知任性,且触犯相关法律。这样的“毒舌贱嘴”也终难逃相应的法律制裁。
涉事法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拍照、发微信朋友圈并张贴“讨债大字报”散播司法工作人员是诈骗犯的同伙,已构成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恶意诽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决定对原告蔡某司法拘留15日。可以说,当事人因在微信朋友圈“毒舌贱嘴”被处罚不冤。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而各类社交平台更容不得任何人逾越法律边界行事。以微信朋友圈为例,其兼具私人属性与社会属性,所以在发表言论时的边界仍须遵循。“毒舌贱嘴”看似痛快一时,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自然会受到法律惩戒。事实上,以“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被罚”为关键词搜索,就会发现这样的案例不少。
从法律角度而言,“不负责任地乱说话”会受到很多法律约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都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据有关律师介绍,在微信朋友圈内侮辱诽谤他人的,受害人报警处理后,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告的是侵权之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情节非常严重的,还可以通过刑事自诉,起诉对方诽谤罪。由此可见,微信朋友圈“毒舌贱嘴”,或不负责任地乱说,害人不说更会害己。
除去对微信朋友圈“毒舌贱嘴”依法惩治,更需要我们每个人多些恪守法律与文明的自觉。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迅捷,一条不负责任的言语,极容易成为舆论焦点乃至网络爆款,即便侥幸可以逃脱法律惩治,对自己的名声也并无益处。所以,为人既要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在网络世界里同样应谨慎行使言论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