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要有 司法“保护衣”
微观点: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要给民营企业穿上司法“保护衣”。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法治保障,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童其君
据媒体报道,咸亨“太雕”酒很醇很香,但是“太雕”的商标侵权不少,近几年仅维护商标的费用就超过百万元……日前,在绍兴市检察院、绍兴市工商联联合举行的“检察伴你行——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不少企业家提出,民营企业渴望司法上门服务。绍兴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要找准切入点、着力点,摸清民营企业发展的难点和痛点,精准把握企业家的司法需求,谁侵害民营企业就打击谁!
无独有偶,在今年的“庆祝三八国际妇女节暨女法律人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与40多位女法律人,共同探讨对民营企业司法保护问题。
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民营企业在新形势下持续健康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批示。今年1月,最高检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精选出4个涉及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参照适用。其中一点很明确,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目的是让违法但犯罪情节较轻的企业,不致于因为“老板”被追诉而彻底垮掉。简而言之,就是要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让民营企业家能够放心地守法发展经营。可喜的是,绍兴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慎适用和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去年,绍兴市检察机关对相关企业负责人等作出不逮捕决定33人,不起诉决定78人。
坚实的法治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所不可或缺。法律如何保护民营企业?笔者认为,一是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二是凡有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寻衅滋事阻扰企业生产经营的,检察机关须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予以重点打击。三是树立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确立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全面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等等。
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社会财富的源泉的创造者,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是宏观经济有活力的基础。现在有一个通俗说法叫“56789”,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创造了50%的税收、60%的GDP、70%的技术创新、80%的就业、90%的企业数量和新增就业。如今,民营经济已经与经济社会发展休戚与共、息息相关。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要给民营企业穿上司法“保护衣”。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法治保障,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