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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时尚·美食

食品日期标注 必须清清楚楚

  ■孙建新、李海军

  “徐科,你看看这袋麦芽糖标注的生产日期好奇怪啊,2018123,到底是2018年1月23日呢还是2018年12月3日?”近日,在春季开学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大检查中,湖州市长兴县和平市场监管所干部老徐和小杜对和平镇小学旁一水果超市检查时,小杜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有6袋“古村落”牌麦芽糖,外包装袋标签标明保质期为6个月,未标有生产日期,净含量500克/袋;内装有散装称重的数小袋麦芽糖,但内装的小袋麦芽糖包装袋标注的生产日期分别有“2018123”和“20181 23”两种。执法人员围绕该麦芽糖的生产日期讨论了半天,到底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还是2018年1月23日?如果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就在保质期限内;但是如果认定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23日,显然已经超过保质期,该店就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明确规定“日期标示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如:日期的标示规定“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2010 年3 月20 日;2010 03 20; 2010/03/20;20100320;3月20日2010 年;03 20 2010;03/20/2010;03202010。”显然“2018123”和“20181 23”这两种标示形式都是违背通则规定,极易产生歧义,会严重误导消费者。

  长兴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流通科有关负责人强调,鉴于这种混淆不清的生产日期标示形式,会造成人为的食品安全隐患,不但涉嫌违法,而且给监管也带来了难度。市场监管部门接下来将追根溯源,重点约谈生产厂家,进一步规范食品标识标签,使标签清清楚楚,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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