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 档案被扣
用人单位“任性”处事受处罚
本报讯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却迟迟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劳动者该怎么办?扣押档案的行为又会带来怎样的法律风险?
2017年2月28日,郭某入职于杭州星能汽车维修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27日,劳动合同到期,郭某提出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因郭某的维修技能好,公司一再挽留,但其去意已定。公司无奈,只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工资结清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开具了,但唯独郭某的档案,协商了好几回都没给他。
近日,郭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给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监察员上门调查情况属实。可公司负责人称,公司专门对郭某进行培养,如今其技术成熟了就跳槽,太不地道。郭某则坚称劳动合同已履行,不再续签是个人自由。
监察员向双方释法说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此,监察员告知公司杨总,用人单位还有扣押档案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法律风险。
最终,公司给郭某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并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