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维权

餐馆取名“土八路”被责令整改

丽水莲都对损害革命先烈名誉行为说“不”

  本报讯 记者胡翀 通讯员何宣漫报道 近日,丽水市检察机关开展了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有热心市民反映,莲都区有一家餐馆取名为“土八路菜馆”,名称使用不当,有损八路军革命先烈的名誉。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情况。发现该餐馆在十字路口设有醒目的“土八路菜馆→30米”指示路标,餐馆的牌匾、玻璃门、墙上均写有“土八路”“土八路菜馆欢迎您”等字样,就连餐馆门口的大树上也悬挂着“土八路”字样的招牌。而该餐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丽水市莲都区汤舜小炒店”。

  检察官认为: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土八路”名称系对八路军革命先烈的蔑称,该餐馆使用“土八路菜馆”作为店铺经营的招牌名称,且在市区交通要道上设有醒目的“土八路菜馆”指示路标,在餐馆门前多处悬挂“土八路”标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有损革命先烈名誉,“八路”作为集体名称也不宜使用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检察官走访了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行政部门相关职能,并讨论商家的做法是否违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致认为使用“土八路”作为店铺名称确有损革命先烈名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责令整改。

  4月26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上述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土八路菜馆”注册登记名称与实际经营名称不一致,使用“土八路”作为店铺名称,损害革命先烈名誉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作出处理,切实维护革命先烈名誉。同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又牵头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讨论对上述损害革命先烈名誉的行为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4月28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与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到“丽水市莲都区汤舜小炒店”进行了现场执法。行政机关现场对涉案商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责令商家立即停止使用“土八路”作为餐馆名称,并自行拆除“土八路”标识。

  “我现在才意识到这个名称的确不妥,我作为一名退伍军人,使用这样有损革命先烈名誉的名称实在是不应该!我马上就将它们拆除!”店铺老板当场承诺道。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餐馆取名“土八路”被责令整改 2019-05-07 2 2019年05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