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年,有多少烈士权益得到保护?
2018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编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梳理相关案件发现,一年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侵害英烈名誉权的案例,其中大部分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2018年6月12日,全国首例侵犯烈士名誉案在江苏省淮安市宣判。2018年5月12日,一名消防员在淮安市某小区内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随后被批准为烈士。网民曾某在微信群中发表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英勇牺牲事实。淮安市检察院依法对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曾某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6月26日,由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该省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一厂房突发火灾,一名消防员壮烈牺牲,随后被评定为烈士。同年4月29日,徐某发布针对烈士的极端性、侮辱性言论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了恶劣影响。法院当庭宣判:判处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叶挺烈士近亲属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该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制作的该视频篡改了《囚歌》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2019年3月21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提起的侵害雷锋烈士肖像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大兴安岭某某叫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所有雷锋烈士肖像的广告牌和出租车使用的车标,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本案中,被告使用雷锋烈士肖像制作商业广告,并将雷锋烈士肖像制作成标签,提供给出租车进行有偿运营服务,侵害了雷锋烈士的肖像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2019年4月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吴某某侵害烈士荣誉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12月30日,李某某、吴某某在杭州市萧山烈士陵园身着仿纳粹德军制服进行拍照。事后,李某某将照片发布并扩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吴某某的行为系对烈士革命精神的诋毁亵渎,侵害烈士荣誉,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