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 不是定金
■齐振松
近日有媒体报道,绍兴嵊州市民应女士看了一年多的房子,交了“诚意金”后,以为可以按流程办理购房手续了,结果却被告知自己定的房子已经被别人买走了。
诚意金也叫认筹金,主要出现在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以说是一种意向金,由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表达购房的意向,并非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订金或违约金。诚意金可作为房款,如果达不成购买意向的话,将无条件退还。
据该报道称,应女士原本是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要预付定金20万元,应女士只带了10万元,所以原本的商品房认购书就改成了诚意金缴纳确认书,房产公司给应女士开具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之后,应女士准备好了剩下的10万元,但在联系交款办理购房手续时,销售人员称自己很忙,直到超过约定期限的3天后,应女士携款前去办理手续时才得知,之前定的房子已经被别人买走了。应女士想不明白,诚意金缴纳确认书难道不是合同吗?她多次与该楼盘的工作人员交涉,但对方的答复是,房子已经没有了,只能退还给她之前交的10万元钱,同时拒绝任何赔偿。
那么,诚意金缴纳确认书是不是属于合同,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早有明令禁止,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允许以认筹活动的形式进行销售行为,否则属于扰乱市场的违规销售,将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诚意金缴纳确认书不是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也没有担保的性质或者定金的性质。在房产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诚意金是可以退还的,并不发生没收或者双倍返还的法律效力。而定金是在支付之前或签订合同之时支付的一定额度的现款,作为一种有效的担保方式,相当于保证金,是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如果付定金一方不履约,定金不能返还。
所以,开发商或房产公司以诚意金或认筹金的形式预售房子,消费者在此时是属于劣势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购房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多留心,仔细甄别确认认筹流程,对于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要求必须落实到书面上,以便日后维权和走法律途径有证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