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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生效合同尚未期满 不可随意解除

  本报讯 记者胡翀 通讯员童法报道 近期,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房纠纷案件。

  2018年4月,小王准备租房子开公司,实地查看张先生的房子后,觉得很满意,双方立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租期三年、房租按一年一付等事项。小王于次日缴纳了第一年房租及定金。

  可10天后,小王却以房屋内存在漏水、水电不通等问题为由,认为张先生欺诈,起诉至桐乡法院要求撤销租房合同,退还房租,并返还双倍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符合使用条件,水电均能接通,被告张先生并未存在拖拉欺诈原告小王的情形,故合同有效,依法驳回原告小王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4月,第二年租金缴纳期限已到,小王以尚未缴纳房租且明确表示不再承租为由,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法官认为合同尚未到期,小王以其未缴纳第二年房租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承租,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在先,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不具有解除权,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需谨慎,一旦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非约定或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把维修责任人约定清楚,防止日后发生维修问题时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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