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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民声

明确资管责任 保护投资者利益

  微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以保障投资者权益为最大考量,为全国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等提供了重要参考。

  ■胡建兵

  据媒体报道,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第五部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出,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简称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资产管理行业则从零起步,发展成为百万亿级的庞大市场,为服务实体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资管、保险资管、期货资管、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各种资管产品业务让人眼花缭乱。但也存在着法律使用混乱、监管标准不统一、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存在隐形刚性兑付等乱象。

  去年4月,我国资管业务统一的监管标准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落地。《意见》出台后,不管是什么类型机构,都将在同一个标准和“起跑线”上做业务。但《意见》没有明确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的义务和责任,更没有明确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导致一些资管机构为了吸纳资金,以高利润和保本收益等承诺投资者,最终把风险全部甩给投资者,各种纷争不断产生,甚至引发了群体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包括法律适用规则、依法确定责任主体、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免责事由等。例如: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明确定性为“先合同义务”。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等。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再如:之前虽有“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也就是卖方只要尽到了责任,如有后果买者自负,但没有明确什么是“卖者尽责”。这次《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尺度,把“产品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项目真实性核查、项目的披露、风险防范的义务”等,作为“卖者尽责”的内容之一。更重要的一点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有问题,卖方来做举证,改变了之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不掌握往来明细,无法举证的难题。

  总之,《征求意见稿》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为最大考量,为全国法院统一法律适用、责任主体、举证责任、证据要求、损失额以及免责事由等提供了重要参考。解决了资管销售中出现的举证难、定损难、追责难等问题。通过严格发行方、销售者的责任承担,使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市场更加规范。使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对接,形成合力。

  这将对未来金融行业涉及资管产品销售等产生重要的影响。使管理人更加重视做好产品风控、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审查;代销机构更关注管理人资质、信用及产品质量、信息披露等内容。特别是可以促使“卖方机构”对金融产品做更详细的考察,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销售资管产品,尽可能地把风险降到最低;在推销有关产品时,不再信口雌黄,而是实事求是地给投资者做理性的分析,确保投资者不被误导;另外也使卖方机构不再由于某些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没有尽到义务而使自己陷入被动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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