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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促进民企发展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月1日起施行

坚持竞争中性原则 支持民企发展纳入 政府绩效评价

  本报讯 记者张浩呈报道昨日,《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杭州举行,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该《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民营经济强则浙江强,民营企业好则浙江好。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据悉,这是本届人代会通过的第一部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丁祖年表示,“这部法规的出台,对于破解当前制约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振民营企业家面对复杂形势的信心,推动全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破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条例》明确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中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条例》确定了一系列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准入措施。围绕在市场准入、审判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条例》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从五个方面做出规定: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准入;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规范政府和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规定合作方案应当包括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提高合作透明度;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明确列举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禁止行为;针对民营企业反映集中的信贷公平问题,规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等方面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标准和条件。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举措。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提出的干预企业自主权、以刑事手段处理不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向民营企业摊派费用等问题,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或者领导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禁止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中,《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策落实,综合协调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驻浙直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营企业服务指导。工商联和协会、商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做好民营企业服务工作。

  此外,《条例》还提供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人才引进、风险防范、融资畅通等方面的制度支撑,同时对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坚持竞争中性原则 支持民企发展纳入 政府绩效评价 2020-01-18 2 2020年01月18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