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赠品纠纷频发 消费须“画蛇添足”
通讯员孙建新报道 近日,消费者沈女士在湖州中心城区某商场退还化妆品时,被要求同时退还附赠的同品牌一套小包装产品。无独有偶,王先生与商家也因为赠品而产生纠纷,他购买了冰箱后获赠一个电热水壶,然而才用了两次就没法正常使用。
消费者在商场购买产品,表面看来赠品是商场赠送的,但实际上顾客与商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顾客获得赠品的前提是先购买产品。
遇到沈女士这种情况,如果化妆品本身无质量问题,商场也同意退货的,依据《合同法》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需要同时将赠品退还给商场,若产品或赠品被使用过或遗失,则需向商场支付相应的费用。
像王先生这样遇到赠品质量不合格问题的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
消保委组织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获取赠品时,要记得让商家在产品发票上注明附送赠品的名称、品牌等,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时可证明赠品出处。如果当时没有在发票上注明赠品的相关信息,只要有相关资料能证明该赠品系商家所赠,消费者也可据此要求商家对赠品进行维修或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