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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职工拒签工资单 单位能否拒付工资?

  ■唐学基

  案例简介

  2019年2月12日,殷师傅入职浙江某医疗用品公司,签订有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500元,外加业绩提成。

  入职后,公司与殷师傅确认了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其中明确:员工领取工资时,需在工资领取单上签字确认。

  2019年12月20日,工资发放日,殷师傅因和公司对上月核算提成有分歧,拒绝在工资单上签字。公司遂依据《管理制度规定》,未将工资打入殷师傅的工资卡。

  4日后,殷师傅以公司未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公司同意其离职,但表示不存在无故拖欠殷师傅工资的情况,只要殷师傅在工资单上签字就立马给付工资。公司认为,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其过错在于殷师傅自己,故拒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

  殷师傅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近日,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依据殷师傅在职期间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核定公司向其支付离职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1731元。

  案例评析

  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薪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可违背。

  本案中,公司的工资发放日是12月20日,公司每月给殷师傅发放工资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为此,无论殷师傅是否签收工资领取单,公司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支付殷师傅工资。

  即便双方就工资数额存在争议,公司也应当先予发放双方无争议的工资。但公司却以殷师傅未在工资领取单上签名确认为由,过了公司工资发放日,也未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殷先生以公司未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医疗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医疗公司应当向殷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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