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告败了官司法律之外亦需深思
微观点:员工因拒绝加班而在法律面前败了官司,这种企业告员工的新闻确实不多见。此事告诉我们,法律保护员工的正当权益,但任何员工不应以此而损害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员工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服从于企业大局,这不仅是职业精神的体现,更是社会活动中的一种美德。
■张凤波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到公司加班,给公司造成了12万元的经济损失,随后被公司告上法庭,员工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此事经网络传播后,在社会上引起诸多深思。
根据公开报道可以看出,这两名员工是某公司的质检员,他们为了让公司续签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以拒绝加班的方式要挟公司,没想到这个极端的方式不仅没能续签上劳动合同,反而让自己惹上了官司。这件事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因有法律和情理两方面因素,所以,不能简单地用某一个单一的因素来对此事盖棺定论。
从法律层面看,《劳动法》对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加班有着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需服从。不过,什么是企业的紧急情形,如何界定紧急情形,这个问题需要厘清。有律师认为,《劳动法》规定的三种紧急情形是指:自然灾害或事故对人们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要紧急处理,或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或者是国防紧急任务。根据律师的解释,扬州这家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是彻底的商业利益方面的损失,与公共利益毫无关系,员工拒绝加班并没构成违法。
从情理层面看,两名员工拒绝加班的理由未必会得到多数人的赞同。公司与员工本为一体,是典型的利益共同体,员工对公司有合理的诉求完全可以开诚布公地提出。两名员工为了续签劳动合同,以拒绝加班的方式逼迫公司,显然不是企业所愿意看到的情形。为了个人目的,不顾公司总体利益,即使在人们眼里处于“弱势群体”的员工,此番行为也不能为之点赞。当然,法院为什么会判他们赔偿企业,这里面可能还有更为具体的细节,而且这些细节也必定符合法律裁定。
此事已经基本尘埃落定,我们需要深入思考一下此事法律之外的问题。首先,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让员工加班。加班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的加班,每一名员工必须无条件执行;二是企业根据任务和生产需要自行决定的加班,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法律规定的加班自不必多说,企业自主决定的加班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技术性”问题。企业为了守护契约精神和追求经济效益,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员工加班无可厚非,但前提是要保障好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落实好工资等福利待遇。也就是说,企业在任务紧急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工资等福利计划,是可以同员工商议加班事宜的。其次,企业怎样才能避免关键岗位员工“青黄不接”。关键岗位员工决定着企业的生产命脉,企业必须时刻做好关键岗位员工的培养等“备份”工作,一旦员工辞职或生病出现缺口时,保证关键岗位能正常运转,这样才能使企业不停转、生产不断档。再次,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如何实现双赢。企业为员工打造拴心留人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尊重员工的一切合法权益,把员工视为企业的主人;员工要以企业为家,多做有益于企业生产增效的事,把企业作为实现自己理想的奋斗平台。只有企业和员工紧紧地团结在一起,企业和员工就可以互利互惠。
现在的问题是,当企业与员工发生矛盾时,社会往往会同情处于“弱势群体”的员工一方,而常常会忽略企业的实际困难。从本案例当中可以看出,企业让员工加班,绝不仅仅是谋取经济效益这么简单,也是企业在履行与客户之间的一种契约,目的是守护企业的诚信。即使单纯地认为企业要求员工加班是了追求效益,这也没有错,企业抓生产的核心就是追求经济效益和承担社会责任,没有经济效益的企业不仅自己不能存活,员工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此案例中的两名员工没有特殊原因拒不加班,甚至以续签劳动合同要挟公司,说重了就是缺乏大局观念和奉献意识,说轻了就是只顾自己利益、没有职业精神。
员工拒不加班,也给企业敲响了用人制度方面的警钟。企业是由人组成的,没有员工或者员工不服从公司决定,企业注定走不远。《劳动法》只能从宏观层面起到规范作用,不同企业有不同的特点,如何在《劳动法》框架内制定出更为完善、更易操作的用人制度,是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基础性工作。舒适的工作环境、合理的福利待遇、诱人的发展前景、完善的人才培养储备等,这些工作做扎实了,员工拒不加班或者因员工不加班而影响企业生产的事件就会越来越少。
员工因拒绝加班而在法律面前败了官司,这种企业告员工的社会新闻确实不多见。此事告诉我们,法律保护员工的正当权益,但任何员工都不应以此而损害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员工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服从于企业大局,这不仅是职业精神的体现,更是社会活动中的一种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