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隐私信息加把锁
微观点: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是重要的个人隐私,银行应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则,银行业牛栏里关猫,只会使“泄露人个隐私”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童其君
5月6日,脱口秀演员池子(本名王越池)通过微博发布长文称,在处理与“笑果文化”的合约纠纷时收到来自对方的案件材料,里面包含本人在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
我国对公民的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为储户保密”这也是银行在社会上享有很高声誉的“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的银行“三铁”的一种具体体现。
应该说,“为储户保密”的义务许多银行都严格做到了。然而,让我们不愿看到的是,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中信银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
201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31条提出“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这些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是毫无条件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的个人信息种类较为丰富,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交易信息等。客户每一次使用信用卡、进行ATM取款、购买金融产品等都会在银行留下记录,而这些信息是获知客户消费偏好、财产情况的重要依据。若个人信息被银行泄露或不当使用,无疑会给信息主体带来骚扰甚至财产损失,银行理当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1款指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中信银行的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这显然是不应该的。难道大客户一有要求,就在所不惜泄露隐私信息给予充分配合?这正如王越池所表示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是重要的个人隐私,银行不能把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交给第三方,“笑果文化”此举属于侵犯公共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为此,中信银行必须举一反三,全面检查,强抓制度执行,坚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则,牛栏里关猫,只会使“泄露人个隐私”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