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孩应聘遭拒案二审判了
就业“地域歧视”要不得
记者胡翀报道 河南人不合适应聘“董事长助理”“法务专员”职务?为了给自己正名,河南姑娘小闫一纸诉状告了招聘企业。日前,备受关注的这起应聘遭拒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尘埃落定——维持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作出的“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小闫1万元,并在报纸上书面向小闫赔礼道歉”判决。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https://www.zhaopin.com/)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2019年7月3日,小闫分别向这两个岗位投递了求职简历。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让小闫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河南人的身份居然成为企业拒绝聘用自己的理由。这个理由让小闫感到自己是河南人的身份受到了歧视,于是将招聘企业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原告代理人王旭山、陈松涛认为:被告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以及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
被告代理人谭佳晶认为:公司工作人员在回复时简单地使用了“河南人”三个字,这只是公司工作人员自己的备注,这个备注只是对于原告籍贯的备注,是公司员工个人的无心之过。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喜来登公司直接以原告闫某某系“河南人”为由,两次拒绝闫某某的求职请求,该公司拒绝理由本身就包含明显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属于直接就业歧视,直接剥夺了闫某某平等参与和平等被对待的就业机会,对其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构成侵害,故闫某某在求职中遭受的损害与喜来登公司歧视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喜来登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对原告闫某某实施了就业歧视行为,损害了闫某某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利益,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最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闫某某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了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