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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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地区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
基本案情
小金是湖北黄石人,是杭州某企业的一名职工。2020年3月2日,企业正式复工。由于湖北疫情严重,小金不能按时到岗参加工作。企业方面考虑,小金所在城市不知道何时解除离鄂通道管控,岗位的空缺将可能严重耽误企业生产经营,想要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此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四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位的职工,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职工拒绝的,因系劳动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拒绝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