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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职工不执行当地疫情防控措施且被判定犯罪的,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其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市王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过年返家后,拒不执行当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后王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当地法院判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王某所在的企业以此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王某不服,认为其未违反企业任何规章制度,企业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向企业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驳回王某申请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王某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按照上述法条第六款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王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职工不执行当地疫情防控措施且被判定犯罪的,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其劳动关系? 2020-08-04 2 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