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通过
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省市场监管局广告处负责人介绍,此次《条例》解决了几大核心问题。其中包括对绝对化用语不再一刀切。如《条例》规定,使用“最早”“首家”以及其他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使用“本公司最新产品”“本产品顶配款式”以及其他表示自我比较的用语;使用“消费者满意第一”“顾客至上”“力求最好”以及其他表示经营理念和目标诉求的用语,不认定为违反相关规定。
此次《条例》细化了虚假广告情形,如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以歧义性语言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等形式,都被认为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构成虚假广告。
《条例》明确禁止变相发布广告,其中包括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等。
此外,《条例》对互联网广告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利用电视、互联网发布或者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电视、互联网;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内容;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的广告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广告展示页面中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应当对通过其平台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明知或者应知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条例》还规定,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发布量少或者发布时间短,影响范围小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省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违法广告。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转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办理。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投诉、举报人不得通过投诉、举报违法广告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人有敲诈勒索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