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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这些科技违规行为 将被查处

  名称:《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2020年9月1日

  发文机构:科学技术部

  主要内容: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整改;(三)约谈;(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五)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六)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八)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十)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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