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内河船舶 污染水域环境
名称:《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20年10月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主要内容: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
·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禁止船舶在三峡库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备有与到港船舶接收需求相适应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设施设备。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下的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参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执行。
·产生垃圾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垃圾污染水域的收集储存或者预处理设施设备,将全部垃圾送交接收设施。
·产生机器处所油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舱(柜)或者容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当具备机器处所油污水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功能,不得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洗舱并将洗舱水送交接收设施。
·本办法有效期5年。
记者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