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给“碰瓷者”戴上“紧箍咒”
■戴先任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一类是敲诈勒索类(10月14日中新网)。
人们苦“碰瓷”久矣,近年来,“碰瓷”违法犯罪案件屡禁不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碰瓷”虽并非近年来才出现的违法犯罪现象,但近年来,花样翻新,还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甚至在一些地区形成了黑恶势力。“碰瓷”犯罪已然养痈成患,去除痼疾已是刻不容缓。
“碰瓷”行为难除,其中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受害者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还有一些受害者则是认为自己也有过错,更是选择吃“哑巴亏”。这些都更加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碰瓷者”碰的不仅是特定受害者的“瓷”,更是法律的“瓷”。
对于“碰瓷”,执法部门一直采取依法打击的态势,但往往因为现实情况较为复杂,惩治效果一般。此次公检法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彻底整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可见一斑。
此次《指导意见》,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明确属于违法犯罪,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指导意见》还揭露了“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全面构建了惩处“碰瓷”行为的制度框架。
面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机关要坚持“零容忍”态度,而对于受害者来说,绝不能姑息养奸,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不能纵容任何不法现象,要揭穿“碰瓷”违法犯罪的“真面目”,给“碰瓷者”戴上“紧箍咒”,让“碰瓷”犯罪不再继续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从而有效遏制“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