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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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绍虞人社催告字[2020]第12号)。本局于2020年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绍虞人社理决字[2020]1号)责令你单位支付徐键军等19人工资及赔偿金共计315931.5元。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徐键军工资9900元、鲁华林工资3900元、潘建尧工资12300元、王建朗工资19648元、董传谓工资5120元、黄丽珍工资1550元、唐天江工资3000元、蒋金夫工资6000元、沈德忠工资4500元、吴小龙工资11500元、陈金祥工资10060元、冯栋工资26500元、陈校水工资5900元、李中军工资11200元、金天宝工资8200元、陈淑映工资1945元、章登峰工资1600元、陆美军工资44800元、许建江工资22998元,加付徐键军赔偿金4950元、鲁华林赔偿金资1950元、潘建尧赔偿金6150元、王建朗赔偿金9824元、董传谓赔偿金2560元、黄丽珍赔偿金775元、唐天江赔偿金1500元、蒋金夫赔偿金3000元、沈德忠赔偿金2250元、吴小龙赔偿金5750元、陈金祥赔偿金5030元、冯栋赔偿金13250元、陈校水赔偿金2950元、李中军赔偿金5600元、金天宝赔偿金4100元、陈淑映赔偿金972.5元、章登峰赔偿金800元、陆美军赔偿金22400元、许建江赔偿金11499。逾期仍未上述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朱鸿涛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嘉和路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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