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养老服务 健康发展
名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20年11月
发文机关:民政部
主要内容: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