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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切勿混淆 代销和买卖的概念

桐乡一主播 付了1.9万元“学费”买教训

  本报讯 记者胡翀 通讯员童法报道 今年“双11”,桐乡主播小杨遭遇了事业上的“滑铁卢”,看着别人在平台上带货直播搞得如火如荼,自己却因为没有搞清“代销”还是“买卖”吃了一场官司。

  小杨是一位小有名气的带货主播。“十一”过后,随着天气渐渐转冷,他准备在直播间上架一批皮毛服装,为此找到了供应商老李。出于对小杨的信任,老李直接将货物发给了小杨,并没有要求当场付款。几轮直播下来,小杨卖掉了大部分皮毛服装,也将相应的货款付给了老李,双方合作顺利。

  然而,随着“双11”日益临近,线上市场竞争也渐趋白热化,各大平台开始转战冬装带货,这一来抢走了小杨不少流量,之前的皮毛服装渐渐有点卖不动了。于是小杨想着另辟蹊径,转型销售其他产品,把自己手里先期屯着的皮毛服装退给老李。可老李却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买卖关系,不仅不让小杨退货,反而要他把所有的服装款结清。小杨表示,双方之前达成口头协议,由其代销老李生产的服装,现在老李出尔反尔。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

  究竟是代销还是买卖,成了法庭上双方争执的矛盾焦点。经审理,承办法官认定,原告老李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而被告小杨则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代销关系。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被告小杨向原告老李支付了1.9万元货款。

  这场官司,让小杨付出了巨额“学费”,弄清楚了代销和买卖的区别。代销是指一个主体为另一个主体代理销售商品的交易方式,代销商品的主体是委托方。在代销活动中,代理商与委托人只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没有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在代销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代销商品的报酬计算方式,而尚未出售的货物都将会交还给委托方。买卖,是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出售商品的交易形式。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货物,买受人需要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出卖人无需支付报酬,买受人对所购货物拥有所有权。

  承办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熟人之间为避免生分,常常只会达成口头协议,即使签订合同,也不会详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没有合同的保护,既无法规避市场风险,也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更不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切勿混淆 代销和买卖的概念 2020-11-16 2 2020年11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