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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建立医疗保障 信用体系

  名称:《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时间:2020年11月

  发布机构:省医保局

  主要内容: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信息采集、评价、发布、奖惩、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各类信用主体医疗保障信用档案,机构类主体信用档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个人类信用信息采集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医疗保障信用档案由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信用主体的不良信息指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用信息,可以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信用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针对不同信用主体,需结合其自身特点和监管实践,确定信用指标及指标权重,综合形成信用指标体系。各类信用主体评价指标另行制定。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考评。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将信用主体划分为优秀(A≥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A<800)、较差(700≤A<750)、差(A<700)五个等级。

  ·信用主体对实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述,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失信的信用主体已对一般失信行为进行纠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完毕法定责任或者约定义务,失信行为的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可向做出失信认定的医疗保障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失信的信用主体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记者程雪整理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建立医疗保障 信用体系 2020-11-16 2 2020年11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