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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口冷链食品 物防工作 “再加码”

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秋冬季冷链 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11月17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秋冬季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强调我省所有首站经营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的消毒证明。

  为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运输的畜禽肉、水产品(以下统称“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以下称“物防”),《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管控要求,要求强化“浙冷链”系统迭代升级和学习使用,健全信息报送发布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强化组织保障,开展冷链食品物防工作“回头看”行动。

  根据《通知》要求,我省将对全省境内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通知》明确,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浙江后落地第一站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首站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或在入库存储前,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如货物未附消毒证明,则首站经营者在掏箱卸货时,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该批货物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

  《通知》要求,涉及冷链食品生产、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调整和更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增加新冠病毒防控的管理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修订疫情防控标准规范并严格对照执行。

  根据《通知》,首站经营者应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通过“浙冷链”系统赋码入库时,首站经营者上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可作为下游生产经营单位查验留存的凭证。

  《通知》强调,对未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本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到不采购、不销售、不使用。

  《通知》还明确,冷链食品物防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市县创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规予以严肃追责。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为进口冷链食品 物防工作 “再加码” 2020-11-19 2 2020年11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