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立工会的企业 如何行使单方解除权?
可通过听取全体职工意见履行告知义务
记者羊荣江 通讯员伍鹏报道 《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然而,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未成立工会的,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该如何履行告知义务呢?宁波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近期就审理了此类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系A物流公司员工,2020年9月30日上班时,与同事刘某因工作安排事宜发生口角,王某随即对刘某实施殴打,致其头部受伤。同年10月1日,公安机关因王某殴打刘某一事,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10月28日,A公司以王某殴打同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同年11月6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称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工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786元。
A公司则辩称,因规模小、人手不够,公司没有条件成立工会。2020年10月15日,公司已召集在岗全部员工16人(另有3名员工出差)开会,通报了王某殴打刘某且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一事,并告知公司将依据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询问员工对该决定是否有意见,现场并无职工对此表示异议,并形成了会议记录,公司实质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若因客观原因未成立工会的,可通过向企业所在地工会(行业工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通过听取职工代表(全体职工)意见的方式行使告知义务。
在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实体合法的前提下,对于小微企业等确因客观原因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应适当考虑用人单位的现实处境,用变通的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但用人单位要听取职工的意见,不滥用解除权,实现单位管理和员工利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