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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名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实施时间:2021年2月

  发文机关:银保监会

  主要内容: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保险公司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通过自有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直接收取投保人交付的保费;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可通过该保险中介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代收保费。

  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可以续保的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保险经纪服务的,应保障客户的续保权益,为其提供线上的续保或终止续保的途径,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自动续保。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向客户提供保单和发票,可优先提供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

  对于完全无法在线完成批改、保全、退保、理赔等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相关互联网保险产品。

  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在使用简称时应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不得使用“××保险”或“××保险平台”等容易混淆行业类别的字样或宣传用语。

  互联网企业可根据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记者程雪整理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2021-02-02 2 2021年02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