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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广告

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名称:《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时间:2021年2月

  发布机构:国家医疗保障局

  主要内容: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医疗机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申请医保定点的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店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

  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两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记者程雪整理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广告 00002 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2021-02-09 2 2021年02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