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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认定“方太”为驰名商标

永康一公司“蹭名牌”被判赔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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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胡翀 通讯员高媛萱报道 日前,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方太”为驰名商标,“蹭名牌”企业被判赔偿100万元。至此,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与永康康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顺公司)关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的焦点围绕着两家企业的4枚注册商标,它们的共同点就是商标中都含有“方太”字样。其中,方太公司的3枚商标分别是第970814号、第1918833号、第5298880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1类油烟机、燃气灶等。康顺公司拥有第1555572号注册商标,注册使用在第8类刀具上。

  主营厨具业务的方太公司,经过25年发展,无论是品牌知名度还是产品竞争力,在市场上都有口皆碑。而康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日用五金制品、日用塑料制品、厨房用具等。记者注意到,除了第8类刀具注册了带有“方太”字样的商标,康顺公司还在天猫网站上注册了名为“方太家居旗舰店”的店铺。并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具产品、外包装以及网店产品图片、装潢、品牌名称、商品名称中单独或突出使用方太文字。

  方太公司认为康顺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侵害了方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明显存在“蹭名牌”之嫌。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康顺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然而一审的官司打下来双方都不满意,问题卡在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上。法院认为,一旦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将禁止或限制康顺公司享有第1555572号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方面,方太公司要为自己的商标维权;另一方面,康顺公司要为自己合法注册商标的产品要个说法。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近日,省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这起案件的核心为涉案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和被诉侵权商品的类别、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本案需要对方太公司第970814号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驰名做出相应审查,从而划清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界限,更好地规范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行为。结合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经过方太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2019年,已达到驰名程度,应认定在第11类商品上处于驰名状态。

  法官认为,虽然康顺公司自有注册商标中含有“方太”文字,但其单独或突出使用了与涉案驰名商标标识文字相同的“方太”中文标识,并在旁边打上“○”标,明显改变了其自有商标的显著特征,使用“方太家居旗舰店”的店铺名称亦系超出了其自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以上行为均构成方太公司涉案第9708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方太文字作为方太公司的企业名称,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康顺公司理应知晓方太公司在先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并加以合理避让,但其主观上有攀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方太公司具有一定关联关系,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前,省高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康顺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方太公司第9708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浙江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开支)100万元。

  法官说法:

  即使行为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有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如其不规范使用,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同时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权人享有的商标权利将受到损害。因此,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在符合“按需认定”原则下,应通过认定商标驰名,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蹭名牌”的现象,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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