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慈善组织 规范有序开展募捐活动
名称:《浙江省慈善募捐管理指引(试行)》
实施时间:2021年3月
发布机构:省民政厅
主要内容:
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捐赠人实施捐赠。
慈善组织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确实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将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等信息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联系到的,视为捐赠人同意。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开展定向募捐,可以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对象进行劝募;可以举办面向特定对象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募捐活动。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不得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不得开展其他任何形式的公开募捐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记者程雪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