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见义勇为人员的 保障做加法
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实施时间:2021年8月
主要内容: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兜底措施,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尊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对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其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优先救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见义勇为人员记功奖励力度,继续做好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和家庭的春节慰问工作。
被县级以上政府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凭奖励证书等材料在获得记功奖励之日起3年内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评选推荐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对县级以上政府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以派员上门等方式向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村(居)委会通报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荣誉及先进事迹,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帮助解决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
记者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