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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诸多创新点和特色建立“浙江标准”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于10月1日实施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近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浙江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发布,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21年前施行的《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充分吸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省创建过程中的制度性成果和成功经验做法,呈现出诸多创新点和特色,为新时代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条例》呈现多处亮点,其中特别包括建立“浙江标准”标识制度、建立揭榜攻关制度、标准化数字化改革制度化、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经营者的标准公开义务等创新做法。

  建立“浙江标准”标识制度。借鉴“上海标准”“山东标准”等区域性标准标识制度的有益经验,《条例》明确提出建立“浙江标准”标识制度,明确规定省内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引领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浙江标准”标识。

  标准化工作数字化改革制度化。《条例》提出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和标准化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公众查询或者咨询标准信息、提出立项建议以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等提供便捷服务。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经营者的标准公开义务。《条例》首次对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经营者的标准公开义务进行全面规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服务信息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其执行的标准编号;鼓励设置二维码等数据载体,方便公众查阅相关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此外,《条例》还有“建立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对接深化长三角区标准一体化、重要标准引入听证制度、强化推荐性标准执行力、建立多维度奖励机制、企业执行标准公开运用二维码、加大标准外文版翻译和推广力度等多项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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