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正面清单管理
名称:《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省生态环境厅
实施时间:2021年10月
主要内容: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名单。
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应当满足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条件。
近五年发生过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正面清单企业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与计划,并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应当先由企业自查,限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证明材料,经综合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本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后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对正面清单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同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管频次,并向社会公开。
记者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