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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职工投保意外伤害险 同样不能减轻工伤赔偿责任

  通讯员颜梅生报道 刘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今年6月11日,刘某在上班期间不慎从11楼坠落身亡。刘某的亲属基于公司没有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则以已为刘某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刘某亲属已经领取意外伤害保险金为由,要求减轻工伤赔偿责任。因双方意见不一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能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当员工遭遇工伤时,照样必须全额支付工伤赔偿款项。

  该建筑公司不得以意外伤害保险替代工伤保险,无权在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金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并判决该建筑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刘某亲属全额赔偿。

  【法官点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也分别指出:“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建筑施工企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没有强制效力倡导性义务,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虽然可以为职工提供更多的保障,但并不能免除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另外,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与之对应,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款项,无疑等同于认可施工单位的受益人身份,明显与之相违。而且,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鉴于刘某在为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死亡,其亲属既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也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广告 00002 公司为职工投保意外伤害险 同样不能减轻工伤赔偿责任 2021-10-26 2 2021年10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