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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电动自行车 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件查处数为 前10个月的近3倍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自去年11月中旬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开展电动自行车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以来,重点查处了生产销售、维修、道路交通、市场竞争、消防安全5大领域13类突出违法行为,查处案件数是前10个月电动车违法案件数的近3倍,切实整治了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严厉打击了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降低了电动自行车各类安全风险。

  据悉,从去年11月15日起,历时一个半月,全省共联合查处案件735个,大要案58件,移送公安机关8件,刑拘5人,取保候审4人,专项执法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条线将继续对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为推进全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工作和完善“浙江e行在线”数字化系统运行提供执法支撑。

  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全省查办的第三批典型违法案件:

  长兴县查处长兴晓迪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2021年11月30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长兴晓迪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将锂电池更换成铅酸蓄电池,致使车身重量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超过20万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还公布了杭州市临平区查处临平区运河街道小姜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云和县查处云和县陆之辕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台州市路桥区查处浙江奔宝车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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