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所中小学至少 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
主持人:程雪
名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教育部
实施时间:2022年5月
主要内容: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开展法治教育,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称派出机关)应当遴选、推荐符合政治素质好,从事法治工作3年以上,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等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
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
法治副校长应当按照本办法主动参与学校工作,积极参加培训,定期到校开展工作。鼓励法治副校长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学校工作。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