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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尽到保护孩子安全之责

  微观点:安全大于天!孩子在校期间人身安全问题,关系到千万个家庭平安幸福。当孩子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便要承担侵权责任。

  ■齐振松

  据媒体报道,“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近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某小学赔偿医疗费474元、交通费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4534元。

  安全大于天!尤其是孩子在校期间人身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平安幸福。由于孩子特别是小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较弱,加之校园内外存在一些不安全因素,导致孩子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据报道,2021年11月24日,8岁的媛媛(化名)在学校期间不慎滑倒,牙齿撞到教室前门门栏,两颗门牙被撞断。媛媛父母认为,学校疏于管理、保护、教育,未在第一时间把孩子送医并寻找断牙,错过断牙重接的时机,后续会影响面容,应依法进行赔偿。而学校则认为,媛媛是因为蹦蹦跳跳走路才不慎跌倒,事故的发生系自身不小心所致,学校已经尽到管理、保护、教育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在调查中发现,当时,正值课间值日,教室走廊地面存在大量的泥污、水渍,地面湿滑,导致媛媛滑倒受伤,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应对媛媛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学校所说的媛媛是因为蹦蹦跳跳走路才不慎跌倒,法院认为,孩子只有8岁,蹦蹦跳跳乃是天性,如果校方管理人员能在现场规范管理,及时清理地面泥渍或引导学生慢行,事故便不会发生。

  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法律条款,对该校作出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处罚。


浙江工人日报 民声·广告 00002 学校应尽到保护孩子安全之责 2022-06-11 2 2022年06月11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