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用户账号 不得假冒新闻媒体名称!
主持人:程雪
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发文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实施时间:2022年8月
主要内容:
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合。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等情形。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相关账号信息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对账号信息中含有“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内容,或者含有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等党和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核验。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适时核验存量账号信息,发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