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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退休后继续工作,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本期律师:何垭娟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所主任何垭娟律师现任杭州市律协政府法律顾问专委会委员、杭州市人民监督员、余杭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余杭区法学会理事、余杭区大调解协会委员。获得浙江省优秀普法志愿者、杭州市总工会优秀普法志愿者等荣誉称号。

  【案情简介】

  林女士,1965年出生,系江苏某机械公司员工,2001年11月入职。2015年5月,林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月工资5000元左右。2017年2月,公司发出通知书,告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终止。林女士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以林女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林女士不服,起诉至法院。认为其虽然于2015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并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也没有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直至2017年2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8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林女士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林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达到退休年龄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私营企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届时,双方在合意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亦可终止劳动关系;如果退休后返聘的,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本案属于前者的情况,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单方解除与林女士的劳动关系,因此并不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林女士于2015年5月已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此时林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依法终止。林女士退休后在公司继续工作,与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林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一般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活动而获得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动活动并获取相关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退休,指职业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该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事实状态。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强制性退休制度,即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必须结束正在进行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劳动能力下降,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在就业或者再次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何种法律关系,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退休后继续工作,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022-08-09 2 2022年08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