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电子票据 和纸质票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持人:程雪
名称:《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实施时间:2022年8月
主要内容:
财政票据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各用票单位或个人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浙江省电子发票(票据)综合服务平台等进行财政票据获取、真伪查验。
浙江省通用版纸质票据为单联票据,通过系统开具,手工开具无效,同步生成财政电子票据,用于票据核销等日常管理,纸质联由付款方收执,报销时按照相应的“电子票据名称”入账。
财政票据贯彻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数据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计划申领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财政票据领用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
用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不得开具使用过期无效的财政票据。
纸质票据使用完毕,用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