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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在证据材料上擅自添附内容?

伪造证据,罚款5000元!

  通讯员马骎报道 众所周知,诉讼证据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但有人心存侥幸,为了获取利益,可谓是绞尽脑汁,甚至伪造证据。近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就对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开出5000元的“罚单”。

  2018年10月,某园林公司中标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李某。工程开工后,姜某参与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完成了工程造价审计,李某也从园林公司处领取了工程款。姜某从李某处取得部分工程款后,关于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发生了争议,遂起诉至龙游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工程款49万余元,园林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原告姜某诉称其作为该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义务,工程款应当由其享有,并提供工程相关报送审计材料以证明其诉求。但被告李某指出,姜某在向法院提交的报送审计材料上自行添加姜某自己的姓名,意图证明其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姜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并提供了一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予以证明。经法庭审理及法官释法后,姜某面对法官的追问,最终在庭审中承认在相关材料上自行添加了自己姓名的事实。

  因原告姜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及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龙游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司法处罚,但鉴于其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姜某表示接受,并及时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诉讼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会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经查实,行为人将承担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请务必诚信诉讼,任何妨碍案件公正审理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伪造证据,罚款5000元! 2022-08-23 2 2022年08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