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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职工说事

对隔离期猝死 工伤认定 做“加法” 契合情理法

  ■张智全

  近期,国内多地陆续发生新冠肺炎本土疫情。据媒体报道,一些去外地出差、探亲或旅游的职工在返岗前可能需要在酒店或指定地点进行隔离。那么,隔离期间,如果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工伤呢?业内人士指出,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工伤认定要件的理解和把握,应随“新”应变,以适应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情况、新变化。

  最近两年,伴随新冠肺炎疫情的局部反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企业职工去外地出差、探亲或旅游,在返岗前需要隔离的情形越发常态。少数职工隔离期猝死的个案,引发了职工疫情防控隔离期猝死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争议。

  从理论上讲,职工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隔离,突发疾病死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就应认定为工伤。然而,由于职工疫情防控隔离期的“三工”要素与传统意义上的“三工”要素存在表现形式差异,如果不对“三工”要素作出扩大化解释或合理延伸,职工在疫情防控隔离期猝死是难以认定为工伤的。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共识的逐步形成,在司法典型案例树立的标杆引领和示范下,职工在疫情防控隔离期猝死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个案越来越多。这种不拘泥于机械适用法律,而对职工疫情防控隔离期猝死工伤认定做“加法”的包容性态度,不仅体现了对猝死职工的人文关怀,也契合了工伤更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无疑值得充分肯定。

  从一些职工在疫情防控隔离期猝死的实际情况看,他们大多系履行工作职责而被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因企业要求返岗而被实施隔离措施,且由企业负责日常所需并接受企业管理。他们遵守疫情防控隔离要求的行为在实质上仍属于工作的需要,将他们被隔离的时间和场所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拓展,不但符合法定工作时间和法定工作岗位的判定标准,也能够最大程度体现公平正义,显然有必要通过做“加法”的形式,对职工疫情防控隔离期发生猝死事故后的工伤认定予以更多包容。

  对于职工疫情防控隔离期猝死后的工伤认定,只有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予以做“加法”式的合理延伸,才能让工伤认定在情理与法理的统一中诠释工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因此,无论是人社部门还是司法机关,都应将这种契合基本人文关怀精神和法理逻辑的工伤认定“加法”予以全面推广,让疫情防控隔离期职工猝死后的工伤认定更契合现实变化。


浙江工人日报 职工说事 00002 对隔离期猝死 工伤认定 做“加法” 契合情理法 2022-09-03 2 2022年09月03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