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职工说事

不能让不当称呼成为奇葩侵权借口

  ■张智全

  据媒体报道,北京一员工张某被公司单方辞退,理由之一为他与同事私聊时称公司领导为“老太太”。本案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企业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万余元。

  企业解雇员工的理由不胜枚举,但只因对企业法人称呼了“老太太”,就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可谓奇葩至极。尽管法院最终认定员工称呼企业法人为“老太太”的言论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企业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的这种言论产生了不良影响,判决企业的解雇行为违法,但企业以员工给法人称呼别名为借口的侵权行为仍值得警惕。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这家企业对法人称呼“老太太”的员工予以解雇,给出的主要理由是该员工“对上级领导使用不当言论及称呼”,认为该员工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表面上看,这家企业的解雇行为于法有据,但以一个“老太太”称呼判定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显然经不起推敲。

  员工私下对企业法人称呼“老太太”,是否达到“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度,需要综合判断员工发表这种言论的意图、内容和传播范围及其造成的影响程度。从法院审理查明的相关事实来看,本案中涉事的员工不属于高管人员,其言论的权威性、影响力和影响范围均相对较小,且“老太太”一词指向的是企业法人性别和年龄情况,不具有贬低或侮辱性的含义。同时,该员工对企业法人称呼“老太太”,是其在与同事的单独沟通中,因过激反应的随口而出,其言论的范围仅限于自己与同事之间,影响范围极其有限。更何况,在相关言论未公开发表的情况下,与该员工私聊的同事将相应聊天内容截图发送到企业微信群,导致该员工的言论影响扩大,责任不在该员工。企业以该员工称呼法人“老太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疑是有悖法理的“用力过猛”。

  或许,在企业眼里,员工私下对法人称呼“老太太”,是对企业法人名誉权的侵犯。诚然,该员工的这种言论确实有涉嫌侵犯名誉的可能,但其言论既不存在侮辱、贬损企业法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不当影响的客观后果,达不到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企业借此将员工解聘,只不过是报复心态驱使下的任性之举。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企业员工私下对法人称呼“老太太”,即被企业作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凸显了企业为减少违法解雇员工成本的不择手段,危害不容小觑,不能任由企业这种披着合法“马甲”、实则罔顾法律底线的奇葩侵权行为肆意妄为。对此,劳动监察部门要果断对企业的这种不法行为当头棒喝,劳动者也要敢于依法维权,仲裁部门和司法机关亦应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威慑作用,从而多管齐下地形成治理合力,让企业的这种奇葩侵权行为没有滋生土壤。


浙江工人日报 职工说事 00002 不能让不当称呼成为奇葩侵权借口 2022-09-17 2 2022年09月17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