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
李浩诚先生:
我分公司与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02民初8911号民事判决书,您应当返还我分公司房屋租金及押金等合计404720元。因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分公司已经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您除了需履行前述义务以外,尚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22年9月14日,我分公司与受让人潘岳峰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我分公司对您享有的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潘岳峰享有。自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潘岳峰对您享有本案债权人之地位,您应当向潘岳峰履行本案全部给付义务。 我分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委托潘岳峰先生将本《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电子扫描件通过微信发送给您,后又于2022年10月8日将本《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纸质文稿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您,因您拒收,故登报公告通知。 特此通知 北京恒和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