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职工说事·广告

试用期并非 权益保护空白期

  ■李英锋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适应的磨合期,其标准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保障。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试用期,并行使试用期权利,履行试用期义务,而不能把试用期当成减损劳动者权益的“工具”,不能把试用期变成随意拉伸的“弹簧期”。

  对于试用期的次数、期限等标准,《劳动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当然,在具体的劳动场景中,也出现了一些有关试用期设置的新问题。比如,一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离职较长时间后,又二次入职该单位,是否需要重设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发生意外情况,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经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否延长试用期,再给劳动者一个证明自己、转正就业的机会?

  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出台法律解释的方式,给试用期制度打一个法律“补丁”,统一明确试用期规则,拉出设置试用期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划清设置试用期的底线和边界。

  除了要进一步明确试用期规则,完善试用期制度设计,相关部门还应加强普法宣传工作,积极推广规范的劳动合同范本,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进劳动监察到位,倒逼、督促、教育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守住底线,准确理解和把握试用期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行为,规避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隐患点、风险点;引导、支持劳动者看清试用期侵权的实质,规避陷阱,积极维权。


浙江工人日报 职工说事·广告 00002 试用期并非 权益保护空白期 2022-11-12 2 2022年11月12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