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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是家丑,而是违法犯罪!

法官提醒:遭受家暴后首选的救济途径是拨打110报警

  通讯员徐旭霞、李波报道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法官给大家送上反家暴提示,一起来看。

  长期的语言暴力也构成家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经常性通过语言实施的谩骂、恐吓等,也构成家庭暴力。

  语言暴力是比较容易被忽略的一种家庭暴力行为,更多的人应该意识到,如果家庭成员长期打压、否定、辱骂另一方,已超出了日常争吵的范畴,构成家庭暴力。拒绝家暴,从抵制语言暴力开始。

  遭受家暴后首选的救济途径是拨打110报警

  报警是遭受家庭暴力后最重要也是最容易固定证据的救济途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会及时出警,不仅能够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还会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在公安机关存档的报警记录、调查笔录、伤情鉴定报告等材料,是后续进行离婚诉讼、要求加害人赔偿的重要证据。

  遭遇家暴可以“自我取证”

  受害人可以使用手机、录音笔等实时记录加害人实施家暴的全过程。

  加害人在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聊天记录中承认自己曾实施家暴的,该部分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加害人施暴后承诺改正的悔过书、改正书、保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受害人要第一时间对伤情进行拍照或拍摄视频,保留好相关就医记录。受害人自行调取有困难的,可在提供证据线索的基础上,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对部分害怕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作证的人员,受害人可申请法院向证人进行调查。

  负有家庭暴力救助义务的人员不可以拒绝提供救助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是法律规定负有家庭暴力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没有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受害人自己因客观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以书面方式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含: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加害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时间长短、暴力严重程度、所造成后果等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法官提醒:不少中国人传统观念里,都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人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丑,因此往往选择秘而不宣。但其实家庭暴力不是一种家丑,而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

  逃离家庭暴力看似很难,但只要家庭暴力受害人勇于发声,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妇联以及社会公众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一定能够有效帮助受害人从家庭暴力的“泥淖”中逃脱出来。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广告 00002 家暴不是家丑,而是违法犯罪! 2022-11-29 2 2022年11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