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消防用水 违法!
本报讯 通讯员刘珂松报道 近日,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开展巡查时,发现院桥镇中国邮政门口前的城市道路边一处公共消防栓上接着水管,旁边正有几名工人在搅拌水泥。执法人员当即找到了用水的当事人曹某,责令其立即停止取水行为,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曹某取水为装修所用,为图便利使用扳手打开了就近的消防栓。因曹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市政消防栓用于应急救援,实行专用,除了火警用水以外,在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和消防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共同打击偷盗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