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及时办理解聘手续 申请离职职工合法权益仍受保护
记者李国峰 通讯员周心怡报道 据统计,多数劳动争议均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有关。员工提出离职申请书后,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因故造成员工无法“按时”离职,那么劳动者与企业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权益仍要受到保护。以下案例对这一情况进行解读。
案情简介:
袁女士于2018年4月30日入职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共关系部副部长职务。双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离职需取得《准离公司许可证》。袁女士于2019年3月8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希望离职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
公司收到申请后,于2019年5月2日与袁女士协商并提出,因审计需要希望其先休假,在休假期间配合公司接听电话、到公司现场调查等审计工作,待审计结束后公司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承诺休假期间社保照常缴纳,工资全额计算,待审计结束后一并支付。袁女士同意后,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袁女士发送《关于接受离职审计的函》,对上述承诺予以确认。
袁女士自2019年5月起开始休假,在此期间依约协助被告配合警方对公司的相关调查,未到其他单位就职。公司也一直为袁女士正常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到2019年11月份。
审计结束后,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提出让袁女士办理离职手续。当时袁女士向公司明确表示其已怀孕,公司仍于2019年12月27日通知袁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同意支付袁女士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仲裁及庭审经过:
袁女士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其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女士全部仲裁请求后,袁女士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12月27日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袁女士休假期间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评析: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梦琦表示,在本案中,原告(袁女士)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告(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未要求原告办理离职手续,而是安排原告休假、配合审计,并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此时,原告可以依法主张劳动关系解除;而被告则无权主张劳动关系解除。
另外,被告在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后并未明确表示同意,而是“原则上同意”。可见,双方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12月27日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此外,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有违反指定义务不接受审计的行为,故被告称原告未提供劳动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接受审计已过去8个月,至今仍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相关问题”,应当履行其承诺,“全额结算”原告工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休假期间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提醒:
离职申请与离职通知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在离职申请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劳动者在行使请求权,请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则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而离职通知解除权系形成权,一方作出即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而若用人单位在收到员工的离职通知后,仍与员工保持劳动关系,则应认为双方重新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