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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试用期辞职 应赔企业培训费吗

  通讯员马超、唐学基报道 2022年7月5日,罗女士入职杭州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三年,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3500元,转正后月工资4200元,外加业绩提成。

  9月26日罗女士因家中有急事,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公司执意挽留,但罗女士去意已定。9月30日,公司批准了罗女士的辞职请求,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扣除了罗女士860元的工资。理由是:试用期间公司对罗女士进行了相关培训,因其执意要离职,所以需赔偿公司所支出的培训费用。

  罗女士表示,入职时,公司有安排老员工带教,也有外聘专业老师来给培训,但这都是正常的岗前培训,公司没有理由向其收取860元的培训费。双方协商无果后,罗女士便来到属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属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公益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所谓的专项培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出资聘请专家对劳动者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或者将劳动者送至其他专业机构等单位进行技术培训,而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入职培训。

  就本案而言,罗女士入职后,公司让业务尖子进行以老带新的培训,这是对新员工进行的岗前培训。对于公司为了提高经营效能,出资外聘专业老师为罗女士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在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罗女士是无需向公司支付因入职培训导致的开支。所以,公司收取860元的培训费用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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